四部门: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作者:许擎天梅 2023-09-0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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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讯,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公告,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责任编辑: 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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