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裁定欧盟公司税率为7.4%—11.7%,实施期限5年。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终裁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商务部于2月12日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终裁公告。能否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
答: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4年8月21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商务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权利,形成了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裁决报告表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商务部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终裁公告,裁定欧盟公司税率为7.4%—11.7%,并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5年。
综合自: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