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新规要来了!填补虚拟卡监管空白,收紧线上发卡……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林屿 2026-07-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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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即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市场迎来重要监管。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发布《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业内分析指出,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是落实上位法的具体举措,还针对虚拟预付卡、核心业务外包等行业现象出台了管理细则,后续预付卡行业将面临新一轮的合规洗牌。

新规明确多项核心限额

根据《办法》,“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预付卡后,为特约商户、预付卡持卡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总体来看,预付卡支付机构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仍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

在预付卡发行方面,《办法》继续对预付卡的发行限额、有效期及资金用途做出规定。

在限额管理方面,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者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0000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在有效期管理方面,《办法》要求,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在资金用途与功能限制上,《办法》明确指出,预付卡不得具备透支功能,且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提取现金。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者向非本预付卡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移。

与此前相比变化几何?

与2012年施行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经营责任和业务边界上均有详细调整。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对比来看,新规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是业务基础定义层面出现根本性调整,填补了虚拟卡监管空白。据悉,旧版《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只设置了实体预付卡单一载体,全文未有针对虚拟预付卡的配套规范,本次《办法》则将虚拟预付卡同步纳入监管范畴。

同时,《办法》收紧了线上渠道的发卡与充值,明确原则上预付卡支付机构需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仅公共交通小额、便民场景能够依托自营网络平台完成购卡、充值操作,并设置单卡不超200元、单人年度累计不超10000元的额度约束。

本次新规还重构了预付卡发卡、受理分工等商户管理、业务外包的逻辑。在早前施行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预付卡业务发行与受理拆分为两个赛道,同时允许第三方参与商户拓展。

《办法》则直接取消了发行和受理可拆分的模式,并明确所有特约商户都需要由持有储值账户运营Ⅱ类资质的机构自行签约;并规定资金管控、商户尽调、交易风控等核心业务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同步新增商户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双重属地现场核验要求。

此外,旧版规则仅要求依托备付金存管银行完成资金划转,《办法》贴合行业“断直连”改造后的基础设施现状,要求全部商户结算资金经由央行指定清算机构完成划转,并明确机构自有资金与预付卡备付金实行分户隔离管理,购卡、充值产生的预收资金需要足额、及时缴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有序引导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对于此次《办法》的出台背景,王蓬博接受采访时表示:“顶层监管法规完成迭代升级是核心驱动力之一,当前行业核心上位法已升级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同时新增《反洗钱法》作为立法支撑,原有配套规则框架已经无法适配现行上位法的各项约束,必须同步更新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完成规则对齐。”

十四年来行业业态的持续演变也是重要动因。在起草说明中,人民银行指出,随着预付卡业务发展,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既有便民利民的创新实践,也出现了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对此,有必要结合预付卡业务发展趋势和风险隐患,适配完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他分析,线上虚拟预付卡的大范围普及、清算体系全面落地“断直连”,以及渠道代销与业务外包滋生的大量实名核验漏洞,使得早年宽松的管控规则已无法覆盖当前的风险场景,监管必须通过渠道限制、外包禁令等条款补齐风控短板。

责任编辑: 戎艾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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