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文支持算力等产业多用户绿电直连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提供接入服务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作者:刘灿邦 2026-09-0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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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方案》,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其中,多用户是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新能源发电也可由多个不同法人实体实施,新能源应汇集后以单一线路接入负荷汇集站。

按照项目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以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物理界面,新能源接入项目内部。离网型项目具备完全独立运行条件,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分布式光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方案》划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增负荷、氢基绿色燃料、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电解铝行业、国家级零碳园区、中国(内蒙古)自贸试验区以及钢铁、水泥和多晶硅行业共八类。

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落地难点之一是合理确定电源与负荷规模,根据《方案》提到,并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多个负荷无法同期投产的,按照负荷投产时序确定各批次装机规模。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应参照并网型项目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鼓励统筹要素资源,集中集聚布局风光制氢项目,构建离网型氢能产业园,产业园可吸纳绿氢负荷和为产业园服务的其他用电负荷。

《方案》提到,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7年底前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由谁投资也是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方案》提出,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负荷方与电源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负荷方单独投资组建。项目主责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项目主责单位应充分利用存量电力设施,在不影响与公共电网责任界面划分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协商不成的,项目主责单位可自行建设相关设施。对于因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电网接入工程尚未开工,以及与电网企业就切改方案、配套接网工程处置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可作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配套新能源。

针对绿电直连项目中的交易与价格机制,《方案》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具体而言,并网型项目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及自治区有关要求,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项目主责单位应与其内部电源和负荷签订10年以上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明确交易模式和价格模式,并考虑外部市场价格变化、负荷实际调节能力等因素定期协商调整。

在保障措施方面,《方案》提出,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工作,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平稳有序发展。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意见,有序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

同时,电网企业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提升项目接入电网、参与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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