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规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审计法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此次修订立足近年来审计工作实践,对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审计程序、整改责任等作出系统性调整,直面现实中的堵点难点,为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行条例于1997年公布施行、2010年全面修订,在保障审计监督权行使、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有资源资产管理、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等领域出现大量新情况,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与此同时,审计实践中也存在重查出问题、轻落地整改等现实难题,亟待从制度层面给出解决方案。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把审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文,实现立法与实践的同频共振。
细看新旧条文变化,“广覆盖”与“强整改”是贯穿本次修订的两大关键词。在监督范围上,条例进一步细化财政收支审计内容,拓展国有资源、国有资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边界,把更多公共资金使用纳入监督视野。过去审计监督面对部分领域存在边界模糊、依据不足的困扰,修订之后监督清单更加清晰,确保公共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审计不能止于“查问题”,更要做好整改“下半篇文章”。新条例构建起分层清晰的整改责任链条:明确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要求按时限落实整改、书面报送情况;强化审计机关跟踪检查责任,对问题分类明确整改要求,做好整改审核认定;压实有关各方的督促责任,形成多方协同的整改合力,同时细化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后果。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此次修订专门确立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登记报告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同时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流程,细化查询存款、资料调取、多方协助等程序性规定,既保障审计履职权限,又规范权力行使,确保每一项审计行为都于法有据。
法规落地见效,离不开各方协同发力。对审计机关而言,要吃透新旧条例差异,做好全员学习培训,严格规范审计程序,提升专业能力;对于被审计单位,要主动适应制度变化,把审计整改转化为完善内控、防范风险的着力点;各级主管部门要履行督促职责,填补治理漏洞。社会各界也应当进一步理解审计监督价值,共同营造支持审计、敬畏制度的社会氛围。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即将施行,既是制度更新,更是治理能力提升的契机。期待新条例的实施充分释放审计监督效能,以法治护航公共资金规范运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