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公募投资运作,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2026-10-0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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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

这是《运作办法》时隔12年启动的系统性修订,是推动行业从“规模增长”迈向“质量提升”的重要制度安排。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订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权益类基金是公募基金服务资本市场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产品形态,也是壮大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此次修订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市场低迷时,往往可能是长期价值逐步显现的时候,但如果成立门槛过高,一些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可能因为短期市场情绪低迷而难以成立。适度降低成立门槛,可以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够顺利成立和运作,支持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权益产品。”业内人士指出,同时,减少“帮忙资金”保成立现象,过去较高的成立门槛在一定程度上诱使部分基金管理人引入短期资金凑规模。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后,产品成立可以更多依托真实投资需求,丰富产品供给,体现了监管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权益投资发展的鲜明导向。

结合指数基金特别是ETF快速发展的市场情况,此次修订考虑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特点,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

一家基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修订直指行业发展的痛点,随着指数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被动指数基金因复制指数而持有单只股票达到一定比例时,容易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等规定,影响其正常跟踪指数、控制跟踪误差、应对申购赎回等正常投资运作行为,从而影响持有人利益,调整后则会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

业内人士强调,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基于被动指数基金“完全复制指数、力争跟踪误差最小化、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推动指数化投资在规范基础上持续发展。

为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此次修订要求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

适度放松过严限制拓宽创新空间

目前,FOF、“固收+”等逐渐成为公募基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和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向,此次修订围绕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作出多项优化。

具体来看,在将FOF成立门槛降低的同时,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并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上述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些安排有助于拓宽公募基金投资工具和策略空间,提升产品资产配置能力,更好满足养老金、保险资金、居民长期理财等多元需求。公募基金不仅要提供单一资产产品,更要提供与投资者生命周期、风险偏好、收益目标相适配的综合解决方案。

本次修订还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一是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二是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这将有助于支持机构投资者通过相关账户更多配置封闭式基金,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推动行业在规范、透明、稳健的基础上创新产品,拓展策略。

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引导小规模产品有序退出

一直以来,基金产品过多、部分迷你基金长期存续,是基金行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规模长期偏小的基金,不仅投资运作效率较低,也可能因固定费用摊薄基金收益、增加投资者成本。

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包括对于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这对于养老FOF、偏股型产品等符合监管导向但需要长期培育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有进有出”的制度安排,营造健康的行业产品生态:对确有长期价值、符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给予合理培育空间,同时降低小规模基金持有人负担,要求管理人付出一定成本、形成有力约束;对长期低效、难以正常运作的产品,推动有序退出。

另外,针对实践中,部分事项即使对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和主要投资方向影响有限,也可能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此次修订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例如,投资范围增加与原有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适度调整投资比例且不会导致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合理理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

通过这一安排提高基金治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更好支持存量产品适应法规变化和市场发展。并通过公告和告知机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给予投资者较长的退出选择期,在效率与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投资者利益优先纠正“高位发行”等问题

此次修订压实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

受市场情绪和规模导向等因素影响,基金行业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情越热、产品越多、规模越大;市场越冷、供给越少,规模越小”等顺周期现象。部分机构在市场高位集中推出热门主题产品,借助短期行情和市场热度扩大募集规模,容易助长投资者追涨行为,也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高点买入后承受较大的波动与亏损风险。

此次修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安排释放出鲜明信号,公募基金不能只在市场热闹时“追热点”“抢规模”,更应在市场相对低位、长期价值显现时做好产品供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资本市场。通过建立常态化逆周期调节机制,有助于减少行业顺周期扩张冲动,推动基金公司从短期营销导向转向长期投资导向,更好服务投资者长期财富管理需求。

同时,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加强研究支持和公平交易管理,强化研究、投资和交易之间的监督制衡;同时要求坚持长期、价值、理性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基金经理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基金经理应当独立、客观、审慎履行投资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持续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对于同一基金经理兼任管理公募、养老金、私募产品等情形,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加强敏感信息管理,并明确相关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等不得与私募产品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

此次修订还通过强监管推动行业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针对“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等问题,

《运作办法》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这也就是说,主题基金不能仅以概念包装产品,不能用过宽表述模糊和扩大投资边界,必须让投资者清楚知道产品投向哪里、如何界定、是否真正符合名称所示主题。

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运作办法》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若产品定位为全市场选股,就应按其定位进行相对分散配置,不能实质上演变为某一赛道基金。

业内人士指出,基金产品不能“风格漂移”,更不能让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与产品名称和合同约定不符的风险。通过强化合同约束、基准约束和投资策略约束,公募基金产品定位将更加清晰,投资行为将更加稳健。

此次修订不仅完善具体监管指标,也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提高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压实机构和个人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动行业机构更加重视法律合规、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运作办法》将设置一年过渡期安排,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校对:赵燕

责任编辑: 戎艾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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