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扰动!证监会征求意见,优化再融资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2026-07-0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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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根据规则,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并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

此次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明确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根据规则,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引导其理性融资、有序融资,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要求储架发行注册决定有效期为2年,并对首期发行时间和融资间隔等作出规定。

同时,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具体来看,将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再融资融资额上限调整为6亿元,并明确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融资额上限放宽至10亿元,满足大型公司便捷融资需求。现有融资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 20%规定保持不变。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规则要求,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明确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并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在可转债监管方面,规则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

另外,规则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四方面规定,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是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是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作为此次改革最受关注的储架发行制度,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表示,储架发行制度和小额快速机制的优化直击创新企业痛点,“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储架发行,让企业能够根据研发进度和市场需求灵活融资,避免了一次性大额募资导致的资金闲置;优化小额快速的再融资机制,大幅提升了融资效率,让企业能够在技术攻关的关键节点快速获得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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